背信等罪
最高法院(刑事),台上字,112年度,3285號
TPSM,112,台上,3285,202309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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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刑事判決
112年度台上字第3285號
上 訴 人 吳永燦


張心瑜



上列上訴人等因背信等罪案件,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
年4月12日第二審判決(112年度上易字第79號,起訴案號:臺灣
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97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
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理 由
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,上訴於第三審法院,非以判決違背 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是提起第三審上訴,應以原判決違背 法令為理由,係屬法定要件。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 訴訟資料,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,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,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 之違法情形,不相適合時,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,予以駁回。
本件原審審理結果,認為上訴人吳永燦張心瑜有如原判決事 實欄所載之背信、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各犯行明確,因而撤銷第 一審諭知上訴人2人無罪之判決,改判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, 從一重分別論處上訴人2人共同背信各罪刑。已詳敘其認定犯 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。
採證認事,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,其對證據證明力所為之判斷 ,如未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,復已敘述其憑以判斷之心證 理由,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。且法院認定事實,並不悉以直接 證據為必要,其綜合各項調查所得之直接、間接證據,本於合 理的推論而為判斷,要非法所不許。原判決綜合告訴人黃己開 及證人吳玲錦吳慧敏之證詞,以及卷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、土地建物異動清冊、協議書、土地登記申請書、土地所有權 買賣移轉契約書、土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、基隆市政府函檢附之變更起造人名冊㈠、遺產稅免稅證明 書、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、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6號刑事判決等證據資料,憑以認定吳 永燦經告訴人商請借名登記為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段東勢中股小段1-1



5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之所有權人,屬為他人處理事務 之人,竟與張心瑜共同基於背信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 絡,於民國106年12月6日聯袂至基隆市安樂地政事務所(現改 制為基隆市地政事務所),就系爭土地虛偽辦理張心瑜為權利 人、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 設定,使不知情之該管公務員,於翌日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 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罪事實,並敘明如何認定系爭土地係告訴 人於86年間拍定取得,於93年間因興建集村農舍而借名登記在 吳黃速吳永燦之母,告訴人之岳母)名下,吳黃速去世後, 告訴人為繼續以吳黃速名義申請蓋建農舍,始商得吳永燦同意 將系爭土地自黃韻達(告訴人之子;吳黃速過世前,將系爭土 地過戶予黃韻達)名下移轉借名登記在吳永燦名下;又何以認 定吳永燦就上述借名登記情事知之甚詳;及如何認定上訴人2 人間並無500萬元之借貸關係,其等係為免遭告訴人索討系爭 土地,始在其上虛偽設定抵押權;以及何以認定上訴人2人間 ,就本案各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旨所依憑之證據及理 由。且說明吳永燦所提其與吳玲錦吳慧敏間之同意書,如何 不足為有利上訴人2人之認定;以及就上訴人2人否認犯行之辯 解,何以不足採信,亦皆於理由詳為論述、指駁。凡此,均屬 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合法行使,所為之論斷說明無悖於論理法 則及經驗法則,並非僅憑告訴人及吳玲錦之證詞為唯一證據, 尤無單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。至吳永燦告發告訴人 、吳玲錦明知其與黃韻達間並無買賣系爭土地之情事,卻使公 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所掌之土地登記謄本等公文書 之犯嫌,雖據檢察官起訴。惟此僅能證明吳永燦未向黃韻達購 買系爭土地,尚難執此為有利於上訴人2人之認定。上訴人2人 上訴意旨,猶執陳詞,以吳永燦與告訴人間並無任何信任關係 ,不可能同意借名予告訴人登記;系爭土地實因繼承而過戶在 吳永燦名下,而上訴人2人間亦確有借貸,並無虛設抵押權之 情事;以及告訴人與吳玲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,業據檢 察官起訴在案,且其2人曾為夫妻,不能以其等證言互相補強 ,即為上訴人2人不利之認定云云,乃係就原審採證、認事職 權之適法行使,及原判決已說明事項,任意指摘為違法,抑或 單純為事實上之爭執,均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。其餘上訴意旨,經核亦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,具體指摘原判 決有何不適用法則,或如何適用不當之情形,同非適法之第三 審上訴理由。綜上,應認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,予以駁 回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8  日



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
法 官 林恆吉
法 官 林海祥
法 官 張永宏
法 官 江翠萍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記官 朱宮瑩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3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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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