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
智慧財產法院(民事),民商訴字,111年度,49號
IPCV,111,民商訴,49,202309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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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
111年度民商訴字第49號
原 告 嘉美行
法定代理人 康旭美
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(兼送達代收人)
被 告 美琦實業有限公司
兼 上一 人
法定代理人 蔡瑞斌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
邱宇彤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,本院於民
國112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(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、同年 8月30日施行)第75條第1項前段規定:本法112年1月12日修 正之條文施行前,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,適用 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。本件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 行前繫屬於本院,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,合先敘明。二、按不變更訴訟標的,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,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,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。本 件原告起訴聲明原為:「㈠被告美琦實業有限公司(下稱美 琦公司)不得製造、持有、陳列、販賣、輸出或輸入,附有 相同或近似於如附表一所示註冊第02211279、01895180號商 標(其等名稱、申請日、註冊日、註冊公告日、專用期限、 指定使用類別、聲明不專用部分各如附表一所示,下稱系爭 商標1、2)之標籤、包裝容器或免洗竹筷;及不得製造、持 有、陳列、販賣或意圖販賣、輸出或輸入附有重製如附表二 所示「日式印花圖」(下稱系爭印花圖)著作財產權之標籤 、包裝容器或免洗竹筷。㈡被告美琦公司與被告蔡瑞斌應連 帶賠償原告新臺幣(下同)211萬1,200元,及自民事起訴狀 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。㈢若獲有利判決,就前項,原告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 假執行。㈣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。」(見本院卷第12 頁),嗣於本院112年2月7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以言詞更正 聲明第三項為「若獲有利判決,就訴之聲明第二項,原告願



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」(見本院卷第188頁),核其所 為,未變更訴訟標的,而僅補充或更正其聲明使之完足、明 確,於法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
 ㈠原告負責人康旭美於103年9月18日出資請第三人完成系爭印 花圖之美術著作,且於103年10月16日經財團法人臺灣經濟 科技發展研究院著作權暨智慧權登記委員會(下稱臺經院著 作權登記委員會)為存證登記,康旭美復將上開著作著作 財產權專屬授權予原告。又原告於110年8月10日、106年4月 6日以如附表一所示2商標圖樣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(下稱智 慧局)申請商標註冊,經智慧局分別於111年4月1日、107年 2月1日核准並公告為系爭商標1、2,迄今均在商標專用期限 内。原告於111年9月5日知悉被告美琦公司輸入、販售美琦 精裝免洗竹筷(下稱系爭產品)包裝膜上使用之圖樣(如附 表三編號2、3所示),與系爭商標1、2之商標圖樣,二者外 觀相同或近似,足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,核屬商標法第68 條第1、3款侵害原告系爭商標1、2之商標權行為;且被告美 琦公司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,重製系爭印花圖於系爭產品之 包裝膜上,亦屬侵害系爭印花圖之重製權行為。再者,被告 美琦公司與原告具競爭關係,原告使用系爭印花圖之商品與 系爭商標均屬公開資訊,被告美琦公司顯係故意或具過失為 前開侵權行為,爰依商標法第69條第1項規定,請求被告美 琦公司不得製造、持有、陳列、販賣、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 或近似於系爭商標1、2之標籤、包裝容器或免洗竹筷;及依 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,請求被告美琦公司不得製造、持有、 陳列、販賣或意圖販賣、輸出或輸入附有重製系爭印花圖之 標籤、包裝容器、或免洗竹筷;又依商標法第69條第3項、 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,請求被告美琦公司給付211萬1, 200元損害賠償。另因被告蔡瑞斌係被告美琦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,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,請求被告蔡瑞斌就上開 損害賠償金額與被告美琦公司負擔連帶責任。
 ㈡並聲明:
 ⒈被告美琦公司不得製造、持有、陳列、販賣、輸出或輸入, 附有相同或近似於系爭商標1、2之標籤、包裝容器或免洗竹 筷;及不得製造、持有、陳列、販賣或意圖販賣、輸出或輸 入,附有重製系爭印花圖著作財產權之標籤、包裝容器或免 洗竹筷。
 ⒉被告美琦公司與被告蔡瑞斌應連帶賠償原告211萬1,200元, 及自民事起訴狀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


百分之5計算利息。
 ⒊若獲有利判決,就訴之聲明第二項,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。
 ⒋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。
二、被告則以:
 ㈠系爭印花圖僅係將電腦字體「孟宗竹」、「環保筷」與其他 習知之無藝術性或美感性簡易圖樣進行簡單排列組合,而「 孟宗竹」、「環保筷」僅係單純事實表達,圖形推疊排列則 僅係一種概念,均無表達原告任何思想性或創作性,且與一 般免洗筷外包裝表示方式如表彰「筷子」文字、使用方式之 文字、圖樣等資料排列方式並無不同,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 客體,又系爭印花圖樣式早見於商暉紙品印刷有限公司(下 稱商暉公司)100年6月1日網站提供與公眾使用之公版筷套 ,系爭印花圖雖經臺經院著作權登記委員會為存證登記,惟 存證登記證書僅係為表彰權利人以特定作品申請登記之事實 ,該委員會並未曾對系爭印花圖進行實質審查,自無從據此 佐證系爭印花圖具原創性而受著作權法保護,是系爭印花圖 應不具原創性,非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。再者,縱 認系爭印花圖為美術著作,然經比對後,系爭產品包裝膜上 使用之圖樣無論於質或量方面,均與系爭印花圖未有實質近 似之程度,自無侵害原告就系爭印花圖之重製權。 ㈡系爭商標1、2除去上方大象圖樣後,系爭商標1僅係將常見之 向量圖形為簡易之排列組合,系爭商標2則係一多邊形色塊 ,均不足以使商品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來源之標 識,不具有先天識別性,且系爭產品包裝膜上使用附表三編 號2、3所示之排列組合圖樣,亦與系爭商標1之排列組合圖 樣不同,更無使用系爭商標1、2之大象圖樣,實無使相關消 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。退步言之,系爭商標非著名商標, 系爭印花圖樣式不僅早見於商暉公司100年6月1日網站提供 與公眾使用之公版筷套,被告美琦公司亦於103年間即有使 用方塊與花朵之排列組合圖樣於我國市場販賣,應符合商標 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之善意使用,免受系爭商標1、2之拘束 。
 ㈢另系爭產品之包裝膜係中國漳州齊盛有限公司(下稱齊盛公 司)使用其公版圖樣印刷製作,被告美琦公司僅提供系爭產 品外包裝膜之「MEICHI」文字及進口商資訊等與齊盛公司印 刷後,向其進口系爭產品而填裝販賣,並無侵害原告著作權 或商標權之行為。
 ㈣並聲明:
 ⒈原告之訴駁回。




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⒊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。
三、本院整理並補充兩造不爭執事項及爭執事項(見本院卷第19 1頁至第192頁,並依判決格式修正或刪減文句,或依爭點論 述順序整理內容):
 ㈠不爭執事項:  
⒈原告負責人康旭美於103年9月18日完成系爭印花圖,且於103 年10月16日經臺經院著作權登記委員會為存證登記。 ⒉原告於110年8月10日、106年4月6日以如附表一所示2商標圖 樣向智慧局申請商標註冊,經智慧局分別於111年4月1日、1 07年2月1日核准並公告為系爭商標1、2,迄今均在商標專用 期限内。
⒊系爭產品由被告美琦公司所販賣。
⒋被告蔡瑞斌為被告美琦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負責人。 ㈡爭執事項:
⒈系爭印花圖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? ⒉被告美琦公司販賣系爭產品之包裝膜上使用如附表三編號2、 3所示圖樣,有無商標法第68條第1項第1、3款規定侵害商標 權之情形?如有,其有無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適 用?
 ⒊被告美琦公司販賣系爭產品之包裝膜上使用如附表三編號2、 3所示圖樣,是否侵害原告就系爭印花圖之重製權? ⒋原告依商標法第69條第1項規定,請求被告美琦公司不得製造 、持有、陳列、販賣、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系爭商 標1、2之標籤、包裝容器或免洗竹筷,有無理由? ⒌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,請求被告美琦公司不得製造、 持有、陳列、販賣或意圖販賣、輸出或輸入附有重製系爭印 花圖之標籤、包裝容器、或免洗竹筷,有無理由? ⒍原告依商標法第69條第3項、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,請 求被告美琦公司給付211萬1,200元損害賠償,有無理由?如 有,損害賠償金額各如何計算?
⒎原告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,請求被告蔡瑞斌與被告美琦 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,有無理由?
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系爭印花圖並非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: ⒈按著作權法之著作,係指屬於文學、科學、藝術或其他學術 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是著作 權法所保護之著作,指著作人所創作之精神上作品;所謂之 精神上作品,除須為著作人獨立之思想或感情之表現,有一 定之表現形式等要件外,尚須具有原創性。而所謂原創性,



包含「原始性」及「創作性」,「原始性」係指著作人原始 獨立完成之創作,非抄襲或剽竊而來,而「創作性」並不必 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,僅依社會通念,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之 作品有可資區別,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為已足。又所謂美 術著作,係指包括繪畫、版畫、漫畫、連環圖、卡通、素描 、法書(書法)、字型繪畫、雕塑、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 術著作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點第4款 亦有明文。是美術著作係以描繪、著色、書寫、雕刻、塑型 等平面或立體之美術技巧表達線條、明暗或形狀等,以美感 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感情之創作,即作品需以美術技巧表現著 作人思想或感情,始可認其為美術著作
 ⒉觀之附表二所示系爭印花圖,其內容僅為單純整齊排列之花 朵、星星等圖型搭配粉紅色底色於下方呈斜面圖,中間以直 式中文書法字體「孟宗竹」及一般字體「環保筷」,上方則 為一粉紅色斜直線。其中「孟宗竹」、「環保筷」,僅為 一般免洗筷之材質及說明,而可對應於系爭產品,該文字內 容實欠缺原始性及創作性,復依社會通念,上開文字之字體 與排列方式亦屬慣見,並未有任何獨特性或足以表現著作人 之個性;而下方圖案中之花朵、星星均係坊間常見符號、圖 形及現代電子圖庫中既有圖案加以擷取,且所使用排列方式 亦僅為一般常見之上下、左右對齊方式,難認有何美術技巧 之存在,亦無從表現出著作人之個人獨特思想、情感或精神 上作用;至下方圖案中之粉紅底色與上方所呈現之粉紅色, 與整體構圖、排列方式綜合觀之,仍不足以表現著作人之思 想或感情,而未顯現出著作人精神作用獨特個性之美感,即 不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。故而,系爭印花圖不符合創作性之 要件,自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。至原告雖提出臺經 院著作權登記委員會出具關於系爭印花圖之著作權存證登記 證書(見本院卷第47頁至第48頁),然查,我國著作權法係 採創作主義,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,前開著作 權存證登記證書僅係依申請人之申報所發給之證書,該委員 會對於系爭印花圖是否為實質審查及審查著作權過程、內容 究為何,均非無疑,又系爭印花圖並未以美術技巧呈現或表 達出著作人於思想、情感上之一定精神內涵,業如前述,本 院即無從僅以該登記證書而認系爭印花圖符合著作權法規定 之要件。
 ⒊原告固主張:系爭印花圖藉由著作人之情感表達,以線條方 式顯現出該圖案,再將該圖案以不同方式呈現,例如五瓣圖 即有加框、不加框模式,並以不同色彩顯著著色,形成具備 情感顯現,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及獨特性云云。觀諸附表



二所示系爭印花圖,其下方之斜面圖中雖有花朵之五瓣圖案 下加上圓形黑色底圖之呈現,然僅係由單純花朵之五瓣圖樣 下加上圓形黑色底圖,其色彩構圖上不足以表彰著作人之個 性或顯示其獨特性之程度,又此種於既有之花朵圖案加上底 色之方式,亦難謂有何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著作人之思想感 情。參以商暉公司官方網站內容(見本院卷第291頁至第299 頁),顯示2011-06-01之高級紙筷套,筷套已有系爭印花圖 所使用星星、花朵之五瓣圖案下加上圓形黑色底圖,並呈現 上下、左右對齊之排列方式,且經商暉公司表示網站上所示 高級紙筷套之圖文及張貼日期100年6月1日,係為網站架設 成立時間即100年5月28日之後所為無誤等語,有商暉紙品印 刷有限公司提出之客戶結案確認單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 紙在卷可查(見本院卷第393頁、第395頁),足見系爭印花 圖所使用之星星、花朵之五瓣圖案或該圖案下加上圓形黑色 底圖,與該等圖案之排列方式,確為坊間習用常見之圖案及 排列組合。況系爭印花圖並未符合著作本身創作性之要件, 業經本院認定如前,是系爭印花圖實無以美術技巧表現著作 人之思想或感情,不具備最低程度之創作性,難認屬於著作 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。故而,原告前揭主張,洵無可採。 ㈡被告美琦公司銷售系爭產品之包裝膜上使用如附表三編號2、 3所示圖樣,並未構成商標法第68條第1項第1、3款規定侵害 商標權:
 ⒈按商標之使用,指為行銷之目的,而有下列情形之一,並足 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:一、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 裝容器。二、持有、陳列、販賣、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。 三、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。四、將商標用於與 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。前項各款情形,以數位 影音、電子媒體、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,亦同,商 標法第5條定有明文。因此商標之使用,應具備:①使用人須 有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意思;②使用人需有行銷商 品或服務之目的;③需有標示商標之積極行為;④所標示者需 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。次按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 之誠實信用方法,表示自己之姓名、名稱,或其商品或服務 之名稱、形狀、品質、性質、特性、用途、產地或其他有關 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,非作為商標使用者,不受他人商標 權之效力所拘束,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亦有規定。上開 規定係指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,提供商品或 服務本身的有關資訊,而非作為商標使用之使用行為。又判 斷是否作為商標使用,應綜合審酌其平面圖像、數位影音或 電子媒體等版(畫)面之前後配置、字體字型、字樣大小、



顏色及設計有無特別顯著性,並考量其使用性質是否足使消 費者藉以區別所表彰之商品或服務來源,暨其使用目的是否 有攀附商標權人商譽之意圖等客觀證據綜合判斷。另商標法 第68條各款之侵害商標權,係以「使用」商標為要件,應符 合上開商標使用之定義,才有侵權可言。
⒉查依原告提出購買系爭產品之整體實物含外包裝照片(即如 附表三編號1所示)及統一發票之銷售憑證(見本院卷第37 頁至第38頁)所示,可知被告對外銷售系爭產品之商品名稱 為「美琦精裝免洗竹筷」,其銷售方式係將系爭產品以50雙 裝於一以藍底白字載明「MEICHI」字樣之塑膠透明夾鏈袋內 。又該透明夾鏈袋內雖得以看出系爭產品之包裝膜使用如附 表三編號2、3所示圖樣,然該圖樣僅係存在於每個系爭產品 之包裝膜之外觀設計,而被告銷售系爭產品時,係以將系爭 產品50雙裝於塑膠透明夾鏈袋,且該夾鏈袋上以顯著之藍底 白字載明「MEICHI」字樣,已難認被告美琦公司係將如附表 三編號2、3所示圖樣作為其商標使用之意,相關消費者見上 開圖樣使用方式應難認識到其為商標。再者,由系爭產品銷 售態樣整體觀之(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),其外包裝(即前 述透明夾鏈袋)正、反面上所載「MEICHI」為被告美琦公司 之英文拼音,且反面於商品詳情下之品名亦載「美琦精裝免 洗竹筷50入」文字,可認被告美琦公司銷售系爭產品時,為 使消費者藉以區別所表彰之商品來源應為「MEICHI」即其公 司名稱;而系爭產品之包裝膜使用如附表三所示編號2、3所 示圖樣並未呈現於上開外包裝之內容,消費者僅係透過外包 裝即透明夾鏈袋之材質始得發現系爭產品之包裝膜上有如附 表三編號2、3所示圖樣,益徵附表三編號2、3所示圖樣僅係 作為包裝膜上之外觀設計,尚難認係為商標之使用。 ⒊基此,被告美琦公司於銷售系爭產品之包裝膜上使用如附表 三編號2、3所示圖樣,並非商標使用行為,自與商標法第68 條第1項第1、3款侵害商標權之要件未符。
 ㈢綜上所述,系爭印花圖非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,被 告美琦公司銷售系爭產品之包裝膜上使用如附表三編號2、3 所示圖樣,亦非商標使用行為,則不論系爭產品及其外包裝 膜是否為被告美琦公司製造、銷售(被告112年4月6日時起 已爭執製造之部分),均不致構成原告前述侵害著作權、商 標權等行為,是原告自不得向被告美琦公司主張其著作權、 商標權受侵害之相關權利。又本件既無法證明被告美琦公司 不法侵害原告著作權、商標權之情事,業如前述,則被告美 琦公司即無庸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,故原告依公 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,請求被告美琦公司法定代理人及負



責人之被告蔡瑞斌就被告美琦公司損害賠償部分連帶負責, 亦非有據。  
五、從而,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4條、商標法第69條第1項規定, 請求被告美琦公司防止侵害;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、 商標法第69條第3項、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,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211萬1,200元損害賠償本息,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請求即失所依附,應併予 駁回。
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至於未論述之爭點、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、未經援用之證據,經本院斟酌後,認為均不足以 影響本判決之結果,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,併此敘明。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、 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19 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
法 官 潘曉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              
附表一:
系爭商標1: 註冊號:02211279 商標名稱:Better your Life及圖 申請日:110年8月10日 註冊日:111年4月1日 註冊公告日:111年4月1日 專用期限:121年3月31日 指定使用類別: 第21類「紙杯;牙籤盒;串肉籤;餐巾紙架;免洗便當盒;免洗碗;免洗杯;紙碗;紙盤;免洗餐盤;免洗筷;塑膠杯;攪拌匙;可拋棄式盤子;餐具(餐刀餐叉餐匙除外);吸管;烤肉刷;衛生紙盒;家事用塑膠手套;家事用橡膠手套。」 聲明不專用:本件商標不就「Better your Life」文字主張商標權。 系爭商標2: 註冊號:01895180 商標名稱:BETTER YOUR LIFE及圖 申請日:106年4月6日 註冊日:107年2月1日 註冊公告日:107年2月1日 專用期限:117年1月31日 指定使用類別: 第21類「紙杯;牙籤盒;串肉籤;餐巾紙架;免洗便當盒;免洗碗;免洗杯;紙碗;紙盤;免洗餐盤;免洗筷;塑膠杯;攪拌匙;可拋棄式盤子;餐具(餐刀、餐叉、餐匙除外);烤肉刷;衛生紙盒;衛生紙架;家事用塑膠手套;家事用橡膠手套。」 聲明不專用: 本件商標不就「BETTER YOUR LIFE」文字主張商標權。
附表二:
日式印花圖 卷證出處 本院卷第48頁



附表三:
編號 使用態樣 卷證出處 1 本院卷第37頁、第38頁 2 本院卷第39頁 3 本院卷第39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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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商暉紙品印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美琦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琦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