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價金
新店簡易庭(民事),店補字,112年度,636號
STEV,112,店補,636,202309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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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店補字第636號
原 告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宗慶


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伊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11,516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220元,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
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7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本院繳納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李陸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馮姿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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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伊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普生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