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店補字第635號
原 告 智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國展
訴訟代理人 黃國誠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一之芳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258,300元,應徵裁判費2,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如逾
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
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周怡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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