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店補字第580號
原 告 施冠宇
訴訟代理人 杜季修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伯韋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,000元
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第6款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新北
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林易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徐子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