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補助款等
新店簡易庭(民事),店簡字,112年度,581號
STEV,112,店簡,581,202309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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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店簡字第581號
原 告 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


法定代理人 謝明達
訴訟代理人 呂杰儒
被 告 速快輸出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徐宗逸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助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4,520元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:
一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減縮應
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。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
第3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4
19,118元及其利息,嗣於民國112年7月21日當庭減縮為請求
419,118元,及其中392,000元自111年2月10日起算之利息,
核與前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,均合先敘明。
貳、實體事項:
一、原告主張:
 ㈠被告速快輸出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速快公司)以其代表人即
被告徐宗逸為連帶保證人,向訴外人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
心(下稱中國生產力中心)申請「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因應受
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小型企業創新研發
計畫」項下「無人化大圖列印雲行動服務加盟計畫」(計畫
編號:3C0000000),經審查通過後,中國生產力中心即與
速快公司於109年6月1日簽立專案契約書(下稱系爭契約)
,專案執行期間自109年6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,並已
由生產力中心撥付第一期補助款392,000元予速快公司。
 ㈡嗣於同年11月20日,經濟部中小企業處(下稱中小企業處)
公告委託原告執行「中小企業創新研發計畫管理與推動計畫
」,並維運「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專案
辦公室」,協助該處推動「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」,原告
因而與中國生產力中心簽署「專案契約轉讓協議書」,受讓
系爭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,且於110年5月19日發函通知速快
公司。詎速快公司未依約履行系爭契約約定之報告義務,經
數次催告均未獲回應,原告遂於111年1月25日以存證信函向
被告速快公司為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,並要求返還補助
款392,000元及其利息,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
等語。並聲明:1.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19,118元,及其中3
92,000元自111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
之利息。2.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
述。
三、按當事人之一方將其因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,概括的讓與第
三人承受者,係屬契約承擔,與單純的債權讓與不同,非經
他方之承認,對他方不生效力 (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
1104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經查:
 ㈠中國生產力中心確有與速快公司簽立系爭契約,並因而給付
補助款392,000元予速快公司等情,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契約
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付款處理狀態表在卷可參(見本院卷第
21至41頁),故堪認定。
 ㈡惟就原告主張中國生產力中心嗣將系爭契約之權利義務移轉
予原告乙節,其性質上屬契約承擔,依上開見解,非經速快
公司承認,對速快公司不生效力。原告雖提出經中小企業處
109年11月20日中企資字第10908003130號公告(下稱系爭公
告,見本院卷第43頁)及原告110年11月5日財中(110)創
字第1101004028號函(下稱系爭函文,見本院卷第45頁),
欲作為速快公司同意契約承擔之證據;然系爭公告僅是單方
面告知中小企業處委託原告處理事務之內容,系爭函文則僅
是單方面將中國生產力中心將系爭契約之權利義務移轉至原
告之事「通知」速快公司,兩者均未能看出速快公司就此契
約承擔有何「同意」或「承認」之情形,則中國生產力中心
將系爭契約之權利義務概括讓予原告一事,對速快公司不生
效力,原告尚難認屬系爭契約之當事人;從而,原告依系爭
契約之約定對速快公司為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,並請求
被告連帶返還補助款,即屬無據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系爭契約之約定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19,
118元,及其中392,000元自111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原告之訴既
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  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並依職權確定本
件訴訟費用額為4,520元(即裁判費)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2 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怡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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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速快輸出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