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店簡字第24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勤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添木
訴訟代理人 張書楷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店玫瑰路59巷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
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13,000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83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林易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徐子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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