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店小字第1591號
原 告 楊蓓文
被 告 林秀香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莊區,有其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之規定,自應 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李陸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