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店司補字第1004號
聲 請 人 許世澄
許淑清
許淑華
許閔翔
許連春
陳煜忠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相對人王寶玉、許永樑、許文俊、許永麗間
損害賠償等調解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,復未於聲請
狀表明調解標的價額,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聲請費,茲以裁定命
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,查報調解標的價額,逕依民事訴訟
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之規定所定費率(因財產權事件聲請
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
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
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;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
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上,徵收五千元),按調解標的價額繳
納聲請費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
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