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經界
新店簡易庭(民事),店簡字,110年度,1551號
STEV,110,店簡,1551,20230906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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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店簡字第155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江陵機電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美東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
2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金額
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65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,002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
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
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陳紹瑜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張嘉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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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江陵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