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新市簡易庭(民事),新小聲字,112年度,4號
SSEV,112,新小聲,4,202309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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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新小聲字第4號
聲 請 人 林承志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冠毅間給付違約金事件,聲請交付法庭錄
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曾於法庭上提出意見,但因聲請人 當庭撤回而未記明筆錄,依法兩造於法庭上供詞,當事人均 有知悉及閱卷權,故請准予交付112年度新小調字第419號法 庭錄音光碟等語。    
三、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原告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 及上開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行 調解程序,聲請人翌日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未逾前 開法條規定之期間。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 ,係以兩造曾當庭提出意見,但未記載於筆錄,認有知悉權 利。然查,上開期日係行調解程序,未經言詞辯論,自不影 響訴訟權利。縱兩造曾於調解時各自提出意見,但雙方既未 達成合意,即無法律上利益可言,法院亦無載明筆錄之必要 。是聲請人聲請交付錄音光碟,難認有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 正當理由及必要性,本件聲請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 規定不符,不予准許。
四、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      法 官 許蕙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柯于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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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