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調解
新市簡易庭(民事),新司小調字,112年度,442號
SSEV,112,新司小調,442,20230918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新司小調字第442號
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峰輝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聲請人聲請
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調解之聲請,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,應為公示送達者,法 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聲請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規 定甚明。
二、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,請求相對人林峰輝給付電信費,惟 相對人現籍設臺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永康辦公處,有其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據。是本件有相對人住居所不明, 應為公示送達之情形,爰依首開法律規定,裁定駁回聲請人 之聲請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18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