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調解
新市簡易庭(民事),新司小調字,112年度,436號
SSEV,112,新司小調,436,202309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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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新司小調字第436號
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

相 對 人 林永源

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被告住所地法院不能行 使職權者,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 告居所地者,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;又此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,同法第 405條第3項亦有規定。
二、查相對人林永源住所地係在高雄市三民區,有其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。聲請人雖陳報相對人係居住於「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○0號」,然依前述戶籍遷徙紀錄資 料記載,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4日即將其戶籍自上述臺南 市址遷往現址,自難認聲請人所陳報之臺南市址仍為相對人 之現住居所。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有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18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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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