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
112年度新秩字第31號
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
法定代理人 甘炎民
被移送人 荊保安
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南市警
永偵字第112053670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荊保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,經勸阻不聽,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。
事實理由及證據
一、本件移送意旨略以:被移送人荊保安於民國112年7月11日13 時36分許,於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4樓之5(508室),因與同 居人發生口角糾紛,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撥打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110報案專線,誣指同居人吸毒,同日14時28分 及14時41分,復以相同事由接續撥打上開報案專線,認有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妨害公務行為。
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。
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三紙。 ㈡送達證書及職務報告各一紙。
㈢遠傳資料查詢。
三、按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,經勸阻不聽者,處拘留或新 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,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定有 明文。又本法規定之解散命令、檢查命令、禁止或勸阻,應 以書面為之。但情況緊急時,得以口頭為之,則有同法第6 條參照。查被移送人經通知,雖未前往警局應訊。但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,被移送人現為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之用戶 ,該門號正常使用中,此有遠傳資料查詢一紙附卷可參。 又報案專線乃供遇有緊急事件之民眾報案之用,如報案專線 遭占線,恐因此延誤致民眾生命、身體或財產遭受重大損害 之虞,核屬「情況緊急」。而依移送機關檢送之報案紀錄單 及職務報告,被移送人於112年7月11日13時36分18秒首次撥 打110專線,報案有人吸食毒品,員警於13時44分44秒抵達 現場,知悉報案人係與同居女友發生爭執,懷恨報案,並無 吸食毒品事實,已口頭告知被移送人切勿亂報案。詎被移送 人仍於同日14時28分59秒及14時41分36秒,以同一事由二度
撥打報案專線,致使員警疲於奔命,可認其無故撥打警察機 關報案專線之行為,核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之構 成要件相符,應予裁罰。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、違反 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,兼衡其年齡、素行、智 識程度等一切情狀,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,以資懲儆。 四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、第85條第4款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
法 官 許蕙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(臺南市○市區○○路00號)提起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