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名登記物
斗六簡易庭(民事),六簡調字,112年度,382號
TLEV,112,六簡調,382,202309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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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82號
聲 請 人 高永亮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信誠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聲
請人之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定有
明文。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應將坐落雲林縣○○鎮○○段
00○號建物(即門牌號碼:雲林縣○○鎮○○路00巷00號,下稱
系爭房屋)之所有權2分之1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等語,則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價額即該房屋課稅現值核定之。
而系爭房屋之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(下同)35萬2,200元
,業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調閱系爭房屋112年課稅明細表
附卷足憑,又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將系爭房屋所有權2分之1
移轉登記予聲請人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萬6,100
元(計算式:352,200元x1/2=176,100元)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1,880元,未據聲請人繳納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訴。
二、另,聲請人應於上開補正期限內提出雲林縣○○鎮○○段00○號
建物登記謄本,及相對人高信誠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
省略)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
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王振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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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