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分割遺產
斗六簡易庭(民事),六簡字,112年度,275號
TLEV,112,六簡,275,202309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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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六簡字第275號
原 告 孫傳興

訴訟代理人 吳湘傑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萬發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應於
本裁定送達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並於收受裁定二日內具狀聲
請閱卷,如逾五日未補正或未聲請閱卷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
一、原告遵期具狀聲請閱卷,並參酌卷附遺產分割協書、遺產稅
核定通知書,以被繼承人許嘉祿、許林金葉之「全體遺產」
為本件訴訟標的,補正正確之「訴之聲明」、「應繼分比例
」及「全體遺產之附表」,並陳報本件分割方法。
二、本件應按債務人許哲銘可分得之遺產,計算訴訟標的價額,
茲限原告依全部遺產及應繼分比例計算結果,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3規定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台幣1,220元裁判費
後,補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
之訴。
三、補正上開事項後,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
斗六簡易庭
法 官 陳定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鷹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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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