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斗六簡易庭(民事),六小調字,112年度,824號
TLEV,112,六小調,824,202309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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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六小調字第824號
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慶賢間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萬0,176
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不
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
斗六簡易庭
法 官 陳定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
書記官 黃鷹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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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