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六小調字第788號
聲 請 人 楊元量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炫碩間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萬5,400
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不
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
斗六簡易庭
法 官 陳定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黃鷹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