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彰補字第878號
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
訴訟代理人 石任壹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東華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,起訴未繳納第一審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,614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,000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嘉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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