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彰化簡易庭(民事),彰簡調字,112年度,336號
CHEV,112,彰簡調,336,202309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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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彰簡調字第336號
聲 請 人 蕭全發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承璟元宏工程行蔡綉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
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
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:
一、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
訟移送同院民事庭,依同條第2項規定,固應免納裁判費。
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,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,
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,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。如原告
於移送民事庭後,為訴之變更、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
聲明,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,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
範圍部分,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(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
第781號判決參照)。查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刑
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674,918元
,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2年4月13日以
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1號判決將機車毀損修復費用之請求
駁回,並將原告請求1,648,418元及法定利息部分以附帶民
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,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
定,固免納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嗣原告於112年8月7日
具狀追加請求機車毀損修復費用26,500元,依前揭說明,本
件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所為上開訴之追加,不在移送前所請
求之範圍,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,
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此部分追加之訴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
⑴原告請求工作損失、看護費用部分,應陳報請求時間、計算
式、計算依據(即如何得出該項金額)及相關單據影本(如:
醫囑不能工作、需專人照顧之診斷證明書、薪資證明、事故
發生前6個月內已有工作收入、支出看護費用單據、看護費
計算標準等證物影本)。
⑵請敘明原告請求傷勢療養6個月增生雜支消費54,000元之計算
依據,並提出相關單據等證物影本。
⑶原告請求後續醫療費、開刀手術療養、看護費、交通費用20
萬元之詳細計算式、計算依據,並請提出醫院或診所開立之
證明、單據等證物影本。
⑷原告請求勞動能力減損部分,請說明是否聲請送醫療機構鑑
定勞動能力減損百分比並預墊鑑定費用?如是,請提供鑑定
機構之名單供本院審酌。
⑸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?
如有,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?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。
⑹依如下附表方式,整理各項請求(應含計算式)及證據清單(應
標明證據頁碼),並將清晰之證據影本依序排列及編頁。如
細項較多,空間不敷記載,得另以明細表表示(醫療費及交
通費用應整理於同一表格),並應標出證據頁碼。原告如無
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提出或補正不完全,本院得依民事訴訟
法第196條、第268條之2規定,斟酌逾時提出之效果。
三、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,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
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
書記官 顏麗芸
參考附表一:
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各細項金額 (新臺幣/元) 總額 (新臺幣/元) 證據清單及頁碼 1 交通費 (請列明各細項請求) 2 機車毀損修理費 (是否為車主、出廠年份、零件、工資分別列明) (蓋有車行印章之估價單/維修單、發票) 3 工作損失 (請說明期間、計算式) (事故前6個月平均收入證明、○○診斷證明,應載休養期間) 4 醫療費用 (何醫院及費用分別列明) (請列明各細項請求) 5 看護費用 (請說明期間、計算式) (○○診斷證明,應載休養期間) 6 傷勢療養期稱聲雜支消費 (請列明各細項請求) 7 精神慰撫金 (說明傷勢、損害情節、學經歷、身分地位、經濟狀況) (事故前6個月平均收入證明、○○診斷證明,應載休養期間) 8 後續醫療費、開刀手術費、看護費、交通費 (請列明各細項請求) (醫院或診所開立之證明、單據) 9 勞動能力減損 (請說明期間、計算式) (○○醫院鑑定報告) 是否主張過失相抵?比例為何? (○○鑑定報告) 是否已領強制險 ○○保險領取證明 原告請求總金額

參考附表二:醫療費用及交通費用明細表:
編號 醫療費用 交通費 就診日期 醫院 科別 費用(新台幣/元) 頁次 起訖點 車資(新台幣/元) 頁次 1 2 3 4 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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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