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彰化簡易庭(民事),彰簡字,112年度,257號
CHEV,112,彰簡,257,20230915,2

1/1頁
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彰簡字第25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翁英豪
訴訟代理人 王冠宇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至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,490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理 由
一、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,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自明。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 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。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,其上訴之程式 尚有欠缺,爰定期命上訴人依上訴範圍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6,705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,490元,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 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15 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 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顏麗芸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至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