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分割遺產
屏東簡易庭(民事),屏補字,112年度,280號
PTEV,112,屏補,280,202309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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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屏補字第280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蔡杰祐

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代位人李秀文及被告李翔、李翊、李秀水、李
秀山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。
二、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,係以遺產為一體,整個的
為分割,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,亦即遺產分
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,而非各個財產公
同共有關係之消滅。原告既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
產,除非依民法第828條、第829條規定,經全體公同共有人
同意,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,否則依法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
對象」、「請求分割遺產,應以全部遺產為整體分割,不得
以遺產中之各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」(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
字第2837號、87年度台上字第1482號判決要旨參照)。次按
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,係以債務人與第三
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,計算訴訟標的價額,
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(最高法院1
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三、原告提起本訴,請求代位李秀文就其被繼承人李競秀之遺產
分割,依前揭說明,自應就被繼承人李競秀之全部遺產請求
分割。經查,被繼承人李競秀遺留之遺產為屏東縣○○市○○段
0000地號土地(持分為19/25000)及門牌號碼:屏東縣○○市
○○里○○街00號11樓之1建物,前開遺產核定價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,715,943元,而被代位人李秀文之應繼分為1/4等情
,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被繼承人李競
之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28,
986元(計算式:遺產價額1,715,943元×1/4=428,986元,元
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630元。
四、原告應陳報屏東縣○○市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及屏東縣○○市○○段
0000○號建物(門牌號碼:屏東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街00號11樓之1
)之異動索引(含全體共有人,年籍資料請勿遮隱)到院,
並請與本股書記官聯繫閱卷時間到院閱卷,藉以更正本件訴
之聲明。
五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民國11
2年9月22日前補繳前述裁判費並補正前開事項,逾期未補正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鍾嘉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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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