補繳裁判費
宜蘭簡易庭(民事),宜補字,112年度,196號
ILEV,112,宜補,196,202309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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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宜補字第196號
原 告 熱海大樓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方紹宇
訴訟代理人 薛福松
被 告 江翠蓮


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前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對
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,因
兩造已合意本件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涉訟時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
院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北小字第3321號裁定移轉本
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萬6,140元,應徵裁
判費1,00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50
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
法 官 張軒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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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