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宜蘭簡易庭(民事),宜補字,112年度,192號
ILEV,112,宜補,192,202309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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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宜補字第192號
原 告 邱庭卉
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明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茲依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新臺幣(下同)
1萬元核定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
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
法 官 張軒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林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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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