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士補字第136號
原 告 王昱欣
訴訟代理人 王昱明
被 告 吳玥佟
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租賃房屋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查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4萬6,700元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,95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
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蘇彥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