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公示送達
士林簡易庭(民事),士司聲字,112年度,105號
SLEV,112,士司聲,105,202309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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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112年度士司聲字第105號
聲 請 人 卓哲緯
相 對 人 許文錦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寄送如附件所示通知,經郵務機關退 回,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住居所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。
三、經核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如附件所示信函、退 回信封等件為證,且經本院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,及請員警 前往戶 籍址查訪結果,相對人未在該址居住,有台北市政 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函覆可佐,可認相對人之住居所處於不明 之狀態,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,揆諸首揭說 明,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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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