毀損
士林簡易庭(刑事),士簡字,112年度,614號
SLEM,112,士簡,614,202309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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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士簡字第614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游東洲


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度
偵字第1545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游東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,共參罪,各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
二、爰審酌被告游東洲毀損他人財物3次,所為非是,併考量其 動機與目的、犯罪之手段、造成被害人損失之程度,兼衡其 生活狀況、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,各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,暨定應 執行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刑法第354條、第42條第3項前段、第51條第7款,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4  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蘇彥宇
附錄: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
刑法第354條
毀棄、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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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