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送達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簡聲字,112年度,67號
CYEV,112,嘉簡聲,67,202309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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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簡聲字第67號
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


相 對 人 陳進成

陳勝龍即陳國基


陳國宏即陳國三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聲請意旨:相對人陳勝龍即陳國基(下稱陳勝龍)連同連帶保 證人陳柳盈盈陳柳麗香(下稱陳柳盈盈)前積欠第三人臺灣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土地銀行)借款債務,業經土地 銀行將其對相對人陳勝龍及陳柳盈盈之上開債權讓與第三人新 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新興公司),再經新興公司將 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,陳柳盈盈已於民國94年8月18日死亡, 相對人為其繼承人,聲請人日前以雙掛號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 實通知相對人,詎竟因「查無此人」退回原件,致債權讓與之 通知書函無法送達,經查相對人仍設籍原址,並未遷移,為此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。
民法第97條規定「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,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、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 思表示之通知」。經查:聲請人之主張,業據其提出附件所示 債權讓與通知函及退郵信封、收件回執為證,堪信相對人現應 為送達處所不明。從而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,合於前開法條規 定,應予准許。
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0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



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林金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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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