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簡字,112年度,479號
CYEV,112,嘉簡,479,2023092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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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嘉簡字第479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潘毅倫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素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
固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,然經移送民事
庭後,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規定,應適用民事訴訟法,是
上訴人之上訴,依法應徵收裁判費。次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
(下同)37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,955元,未據上訴人繳
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劭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阮玟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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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