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嘉小字,112年度,443號
CYEV,112,嘉小,443,20230905,1

1/1頁
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
112年度嘉小字第443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
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
被 告 童信育

住○○市○區○○○街0號 (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)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,208元,及自民國111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 5 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(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 5  日 書記官 林金福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