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員林簡易庭(民事),員補字,112年度,473號
OLEV,112,員補,473,202309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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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員補字第473號
原 告 黃怡瑄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育齡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起訴未繳納第
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0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,000元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嘉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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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