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員補字第374號
原 告 許家瑋
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戰、佑昇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
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
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
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萬485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。
二、次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
或居所,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
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;有法定代理人、訴訟代理人者,其姓
名、住所或居所,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,民事訴訟
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
,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佑昇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
及其住所或居所,於法未合。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佑昇金屬
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,並提出被告洪戰
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、被告佑昇金屬有限公司最
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
勿省略)。
三、提出民事準備書狀,逐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即訴之
聲明)、訴訟標的(即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)及其原因事實
,並具體敘明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金額7萬4850元,其中各
款項請求金額各若干元?又本件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
客車(下稱系爭車輛)之車輛維修費用若干元?其中零件費
用、工資費用各若干元?又零件為『全新』或『中古』?如屬全
新者,經折舊計算後之金額若干元?並重新計算請求總金額
,暨提出請求金額明細表(應分項列明)及計算式、計算依
據,且檢附各項費用單據或證明、車廠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
、計算式、系爭車輛行車執照等影本及系爭車輛修理前、後
之彩色對照照片,並按被告人數附具民事準備書狀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
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昌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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