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通行權存在
南投簡易庭(含埔里)(民事),投簡調字,112年度,61號
NTEV,112,投簡調,61,202309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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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
112年度投簡調字第61號
聲 請 人 陳劉碧若
劉世禎

劉崇良
劉崇喜
劉崇賢
劉育彰
劉育誠


劉耀
劉錦益
劉四正
劉怡菁
劉 妙
陳存仁
陳存義
張宗憲
劉崇禮
劉培嘉
劉培松
劉崇岳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正行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起訴狀之簽名或蓋章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起訴應以訴狀為之,並表明其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;而當事 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,其不能簽名者,得使他人代書 姓名,由當事人或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,此為訴狀必備之程 式,又書狀應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,乃在證明該書狀係出於 本人之意思,而當事人之真偽,法院應依職權調查(最高法 院81年度台抗字第53號裁判意旨參照)。又原告之訴有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 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(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)。  
二、緣劉茂隆劉賜麟林劉碧蒼劉康正以其等4人、劉林彩



蓮、聲請人之名義,就張正行羅凱元曾齡嫻所有坐落南 投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土地,提起確認通行權存在之訴。今 本件民事起訴狀核有未經聲請人陳劉碧若、劉世禎、劉崇良劉崇喜劉崇賢劉育彰劉育誠劉耀聰、劉錦益、劉 四正、劉怡菁、劉妙、陳存仁陳存義張宗憲劉崇禮劉培嘉、劉培松、劉崇岳(下稱聲請人陳劉碧若等19人)簽 名之情事,聲請人陳劉碧若等19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簽名或蓋章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陳劉碧若 等19人之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14 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14  日 書記官 洪妍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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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