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
112年度投簡字第386號
原 告 鍾桂芬
被 告 劉又齊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投簡附
民字第38號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關於其他詐欺損失新臺幣7萬元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於簡易訴訟程序,原告之訴不合 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 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(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 第1項第6款)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有關請求其他詐欺損失部分之裁判費 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繳裁判費,該裁定於112年8月2日送達原告,然原告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繳費資料明細、多 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可憑。是原告就其他詐欺損失部分提 起本件之訴,顯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妍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