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南投簡易庭(含埔里)(民事),投簡字,112年度,364號
NTEV,112,投簡,364,202309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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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投簡字第364號
原 告 郭治國
被 告 潘岡佑
周華江

李敏玲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秋堂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 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,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 ,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三、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0 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藍建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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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