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南投簡易庭(含埔里)(民事),投小字,112年度,408號
NTEV,112,投小,408,202309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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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2年度投小字第408號
原 告 吳家豐
被 告 何銘仁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:
 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事,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3條之3規定,依職 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駕駛車號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(下稱系爭 A車),於民國112年3月16日22時6分許,於南投縣○○○○○路0 00巷0號(下稱系爭地點)前,因停放車輛未注意車輛間距 ,不慎碰撞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(下 稱系爭B車),並致系爭B車受損。經車廠估價修理系爭B車 ,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(下同)1萬0,086元,爰依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1條之2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 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86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㈡願供擔保,請准宣 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據其提出之書狀陳述略以:本 件債務尚有糾葛等語,資為抗辯。
三、本院得心證理由:
  ㈠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, (民事訴訟法第277條)。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 利者,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,若原告先不能舉證,以證 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,則被告就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 證,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,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(最高 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因故意或過失,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,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再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, 侵權行為之成立,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,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、違法性,並不法行為與損害 間有因果關係,始能成立,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



權之人,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(最高法 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 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,固據提出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 、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、系爭A車車損照片、系 爭A車行照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事故照片為據(本院 卷第19-21、147-175頁)等件為證;然為被告所否認,並 以上開情詞置辯。而觀諸本件監視器錄影檔案,雖可見被 告駕駛系爭A車以緩速行駛方式,停靠在系爭B車後方之停 車格中,然在勘驗過程中,未見系爭B車有明顯因碰撞而 出現晃動之情事,此有本院勘驗筆錄為證(本院卷第184 頁),故兩車之間是否確有發生碰撞,已非無疑。參以一 般常情,駕駛車輛如與他車或其他物品發生碰撞,駕駛人 任由聲響或震動感知事故時,莫不停車後檢查自身車輛受 損情形或觀察可疑碰撞車輛或物品的外觀,然被告停妥系 爭A車後,並未下車查看自身或前、後車輛有無受損情況 ,足認被告對於原告所指本件事故之存否並不知情,是原 告所指系爭B車車損是否為被告所為,自屬可疑。再者, 由系爭B車使用人林穎珊於事故後處理員警詢問時之供述 ,可知系爭B車停放時間係自112年3月14日或15日起至同 年3月19日止,有112年3月19日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 錄表可稽(本院卷第57-59頁),衡以其停放位置復極靠近 人車往來之路面,則在系爭B車停放期間即有可能遭他車 經過時碰撞而受損,此見林穎珊指稱被告肇事逃逸,經員 警製單舉發,亦據被告申訴後,撤銷舉發(本院卷第119頁 )。是以本件尚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過失不法損害 系爭B車之行為,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責任,賠 償系爭B車受損之修復費用,非屬有據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1條之2規定 ,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0,086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無理 由,應予駁回。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,亦失 所依附,併予駁回。   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8 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



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;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妍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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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