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北斗簡易庭(民事),斗小字,112年度,225號
PDEV,112,斗小,225,2023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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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斗小字第225號
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
訴訟代理人 何駿逸
被 告 黃東暘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5116元,及其中新臺幣5萬181元 自民國11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8 8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6 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不服,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陳昌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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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