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等
內湖簡易庭(民事),湖簡字,112年度,812號
NHEV,112,湖簡,812,20230908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湖簡字第812號
原 告 純美農產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葉倫富
被 告 朱志忠

訴訟代理人 呂奕賢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
二、查,本件兩造於締約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,有房屋租賃契約書第20條約定可參(見本院卷第53 頁)。依前揭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8  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裁定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8   日 書記官  許慈翎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純美農產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