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加盟金
內湖簡易庭(民事),湖簡字,112年度,473號
NHEV,112,湖簡,473,202309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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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湖簡字第473號
反訴原告即
被 告 張美琪即禾采食堂


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律師

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廖紀綱間請求返還加盟
事件,反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365,000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97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3日內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許秋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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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