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內湖簡易庭(民事),湖簡字,112年度,306號
NHEV,112,湖簡,306,2023091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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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湖簡字第306號
原 告 高雪曾
被 告 陳里松
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所為之判
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,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「111年10月27日」、「111年10月31日」記載,應分別更正為「110年10月27日」、「110年10月31日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15 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許秋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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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