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內湖簡易庭(民事),湖簡字,112年度,1051號
NHEV,112,湖簡,1051,202309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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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
訴訟代理人 傅上華
被 告 黃鈺雁海南島小吃店

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1051號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
華民國112 年9 月19日辯論終結,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9 月19日
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。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徐文瑞
法院書記官 許秋莉
通 譯 林育瑄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、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,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,不另作判決書: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150,148 元,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1,66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
  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
書記官 許秋莉
法 官 徐文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許秋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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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