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價金
內湖簡易庭(民事),湖小字,112年度,1061號
NHEV,112,湖小,1061,202309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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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湖小字第1061號
原 告 陳為勳

上列原告與被告諾利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7,78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
500元,原告仍應繳納裁判費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許秋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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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諾利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