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內湖簡易庭(民事),湖簡字,111年度,537號
NHEV,111,湖簡,537,20230915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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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湖簡字第53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莊志勳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
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20日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,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
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
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查上訴人本件先
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0,000元、備位聲明
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0,000元,揆諸前開規定,應擇其訴訟標的金
額最高者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2,3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
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
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
抗告。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
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
書記官 許慈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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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德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