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中壢簡易庭(民事),壢簡字,112年度,982號
CLEV,112,壢簡,982,202309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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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壢簡字第982號
原 告 益慶五金建材行即林國強

訴訟代理人 陳信全
被 告 金世紀建築實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訓名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6,078元,及自民國11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 
  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主張:如起訴狀所述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二、法院判斷: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,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。
三、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14 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14  日 書記官 薛福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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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