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中壢簡易庭(民事),壢簡字,112年度,844號
CLEV,112,壢簡,844,2023090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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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簡字第844號
原 告 喜上屋有限公司
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育坤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當事人為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;有法定代理人、訴訟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;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、2款、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,此為起訴必備程式。再按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二、經查本件原告業經廢止登記,依法應行清算程序,並由清算 人代表原告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,惟原告之法定代理 人為喜多屋有限公司(下稱喜多屋公司),喜多屋公司現亦 為已經廢止登記清算中之公司,其清算人原為王仁傑,嗣經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司字第87號裁定予以解任。有 原告、喜多屋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。從而,喜多 屋公司現應處於無清算人以為法定代理人之狀態,原告自無 法經合法代理。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以裁定命原告 於裁定送達7日內,補正原告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 或居所,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、清算人戶籍謄本(記 事欄勿省略),及選任清算人之相關證據資料(包括但不限 於:股東會決議議事錄、法院准予備查函文);若無選任清 算人,則應提出全體股東或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 欄勿省略),並諭知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惟觀 原告112年8月7日所補正資料仍無從知悉清算情形、法定代 理人為何人,即補正資料與裁定命補正內容不符,是本件原 告起訴部分難認合法,應予駁回。 
三、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 5 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 5  日 書記官 薛福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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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喜多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