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壢簡字第487號
原 告 加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美雅
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
複代理人 陽文瑜律師
被 告 高擎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文輝
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律師
複代理人 蔡怡亭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,655,000元,及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6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,655,000元為原告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張(下 稱系爭支票)。詎屆期提示時,遭存款不足為由退票,屢經 催索,未予置理。為此,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則以:系爭支票之票據關係乃源自兩造間承攬關係,其 簽發目的係作為擔保被告履約之用,而被告因原告有違兩造 間承攬合約(下稱系爭合約),業已依系爭合約第27條以書面 方式向原告合法終止系爭合約,爰依票據法第13條之規定反 面解釋,原告主張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為無理由等語,資以 抗辯。並聲明:1.原告之訴駁回。2.若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㈠原告執有被告簽發系爭支票屆期提示遭付款銀行退票之事 實,有退票理由單影本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7-9頁),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,堪認為真正。
㈡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 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。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,不
在此限,票據法第13條定有明文。又按票據乃文義證券及 無因證券,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,與 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,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 因關係存在為前提。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,就其基礎之 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。倘票據債務人以自 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,依票據法第13條 規定觀之,固非法所不許,惟應先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 事由負主張及舉證之責。必待票據基礎之原因關係確立後 ,法院就此項原因關係進行實體審理時,當事人就該原因 關係之成立及消滅等事項有所爭執,方適用各該法律關係 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。
㈢被告雖抗辯因原告無故苛扣工程款,有違系爭合約第8條, 遂已依系爭合約第27條後段第5款之約定「甲方未按付款 條件或或時程付款」向原告合法終止系爭合約。經查,觀 被告所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按系爭合約第8條之 約定「付款辦法:除補充說明另有規定者外,皆依合約附 件所載完工比例付款,並附現場照片及請款資料始得請款 ,......。」等語,可知工程款之給付需以被告先完成一 定工作比例,並據相關資料向原告請款,原告始有給付該 比例工程款之義務。被告另辯稱原告未依約提供施工大樣 詳圖、任意性變更設計等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,致系爭工 程延宕迄今等語,然被告未提出工程停工可歸責原告之證 據以供本院審酌,則依卷內事證無從認定原告有違約之情 及被告已合法終止系爭合約。再被告亦未提出其有依約完 成部分工程之證據,難認原告負有給付該期工程款義務, 及有苛扣被告該期工程款等情,則被告據此為票據原因關 係之抗辯,無從採信。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 支付,票據法第126條定有明文,原告執有被告系爭支票 合計金額新臺幣(下同)2,655,000元,依票據關係請求被 告如數給付票款,為有理由。
四、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,如無約定利率者,依年利6釐計算,票據法第1 33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系爭支票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為111 年12月20日,有退票理由單在卷可查。是依上開規定,原告 請求被告自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%計 算之利息,核屬有據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,655,000元,及自111年12月 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6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。六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,應依
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七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核 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,附此敘明。八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
附表
支票號碼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LB0000000 加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 885,000元 LB0000000 加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 885,000元 LB0000000 加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 885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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