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簡字第1592號
原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
訴訟代理人 黃杉睿
被 告 陳祥富 遷出國外(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項規定:「訴訟,由被 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 者,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,視為其住所;無居所或居所不 明者,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,視為其住所。」同法第 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: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」二、查本件被告已遷出國外而除戶,其最後住所地係在新竹市, 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是依前揭規定,本件應由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 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巫嘉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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