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中壢簡易庭(民事),壢簡字,112年度,1118號
CLEV,112,壢簡,1118,202309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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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簡字第1118號
原 告 蔡斌傑
鄭伊容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承億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查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116,67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,
988元,原告僅繳納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20,988元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
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
臺幣1,000 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薛福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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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