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壢小字第1678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
被 告 黃齡慧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 所或住所不明者,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,視為其住所;無 居所或居所不明者,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,視為其住 所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、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被告原籍設苗栗縣頭份市,嗣108年9月19日遷出國外 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足徵本件於112年8 月22日繫屬於本院時,被告有在中華民國現無住居所或住居 所不明之情事,且在中華民國最後住所應係在苗栗縣境內, 並非本院轄區。依前揭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 轄,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 本件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建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