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三重簡易庭(民事),重簡字,112年度,1628號
SJEV,112,重簡,1628,202309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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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簡字第1628號
原 告 賴成維

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孟修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茲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:
㈠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弄0號之未辦保存登
記建物(稅籍編號0000000000,下稱系爭房屋)之房屋稅籍、
申請稅籍資料及房屋平面圖,暨系爭房屋坐落土地之地籍謄
本等資料。
㈡陳報系爭房屋目前使用現況、現使用人(請以彩色照片及地籍
圖繪製大略位置方式查報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
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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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